依法院判決理由,此 國 賠 案 件 應 屬 於 下 列 何 種 類 別 ?
高雄市私立正義高中・114學年 第一學期 高三 公民・第 31 題・由 Siao 提供
一 名 男子騎車行經苗 40 線一處上坡時,因路旁的泥沙、雜草導致機車偏滑而摔車造成骨折,因而向縣府求償。 二審法院認為,案發時該路段兩側邊緣有砂石,標線被掩蓋,且雜草侵入路面,掩蓋路旁護欄到無法看清的程度, 依其茂密程度研判,雜草長成應至少有數月時間,但縣府的巡查回報紀錄卻記載「正常無缺失」 ,難認縣府有善盡 巡查之責,判決縣府有賠償責任。
解答
答案
人的責任-公務員怠於行使公權力
- A物 的 責 任 -公 共 設 施 設 置 有 欠 缺
- B物 的 責 任 -公 共 設 施 的 管 理 不 當
- C人 的 責 任 -公 務 員 執 行 職 務 有 過 失
- D人的責任-公務員怠於行使公權力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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