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人的行為,依據刑法的規定須負起刑事責任?
新竹縣縣立中正國中・107學年 第二學期 補考 公民・第 41 題・由 Siao 提供
解答
答案
阿慶為了送 女朋友生日禮物,到通訊行偷了一支手機。
- A趙先生租了房子卻繳不起房租
- B老王為了讓兒子幫忙做生意,不讓11歲的兒子到學 校念書
- C宜蓁父親過世後留下鉅額負債,於是她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 D阿慶為了送 女朋友生日禮物,到通訊行偷了一支手機。正解
只收錄到一次,沒有別的答案可以比對
本頁的解題說明由 我去不早說(apps.siao.ai)整理
其他答案
這一題只收錄到一次,所以沒有別的答案可以比對。
留言
還沒有人留言。登入後就能補上答案或指出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