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1 條,六歲以下或有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不可讓他獨處或由不適當 的人代為照顧,違反規定的父母親或照顧者,可依法處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須接受四小時以上 五十小時以下親職教育輔導。上述規定具有下列何種意涵?
臺中市市立四育國中・112學年 第二學期 定期評量・第 69 題・由 Siao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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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兒童受虐屬家庭問題難介入處理
- B父母對 子女行使親權可不受規範
- C兒童的基本人權應受到法律保障
- D儘量減輕父母對子女的扶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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