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公民第 6 / 6 題

依據《刑法》規定,「褫奪公權」是剝奪哪些資 格? (甲)為公務員之資格 (乙)為公職候選人之資 格 (丙)擔任選舉人的資格 (丁)行使公民投票的資 格

臺中市市立北勢國中・108學年 補考 公民・第 6 題・由 Siao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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