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富味鄉食品公司 提出行政救濟的說明,何者符合現行法律規範?
新北市市立安康高中・112學年 高二 第二次段考・第 26 題・由 Siao 提供
新北市府衛生局稽查富味鄉食品公司,負責人坦承未確實將「棉籽油」精煉添加於香油或麻油的內容標示 於產品外包裝。衛生局針對富味鄉油品有摻偽假冒,且影響消費者權益重大,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4 條第 2 項所稱「情節重大」,依據富味鄉 2011 年及 2012 年財務報表,估算不法利益所得,於 2014 年 10 月 13 日, 處分富味鄉罰鍰新臺幣 4.6 億元。富味鄉針對裁罰提出訴願,並列出精煉「棉籽油」的成本,衛福部訴願審議委員 會引述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不認為是「攙偽或假冒」構成要件,再加上新北市衛生局在富味鄉補提相關產品成本、 銷售分析等數據資料後,仍未具體敘明 4.6 億罰鍰的計算依據,故裁定撤銷原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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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本案是屬食品安全問題,應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處理
- B本案屬於重大食安事件,應該由總統直接受理訴願內容
- C訴願應審查原先裁處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不當或違 法
- D富味鄉食品公司可選擇不經訴願,直接向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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