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公民第 23 / 29 題

◆小華: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有組成團體的權利 ◆小芳:政府絕不會限制人民成立任何團體 ◆小剛:國民(廣義公民)有資格參與團體 ◆小萌:個人不可以同時加入數個團體。

新北市市立中平國中・110學年 第二學期 段考 公民・第 23 題・由 Siao 提供

某堂公民課教到團體的組成,同學對此提出「七年一班是否可稱為團體?」的議題,但因無法於課堂上討論完,所以, 利用班會課再次針對「「七年一班是否可稱為團體?」的議題進行討論。請問:下列對團體的認識哪幾人需要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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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小華、小芳、小剛、小萌
  • B小芳、小剛、小萌
  • C小華、小剛
  • D小芳、小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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