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歷經數次修正,以期望達到配偶間權利與義務關係的落實。請問:關於 .條文修正前後敘述何者錯誤?
高雄市私立正義高中・114學年 第一學期 七年級 公民・第 110 題・由 Siao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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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未成年子女姓氏,由「子女從父姓」修正為「尊重子女意見為考量」
- B家庭生活費,由「由夫負責」修正為「各依其經濟能力共同分擔」
- C夫妻的住所,由「以夫之住所為主」修正為「由夫妻雙方協議」
- D當父母對於教養子女之意見不一時,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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