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公民第 29 / 136 題

〈民法》第1002條原規定夫妻住所,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民國86年已修改為由夫妻雙方共同協議;若協議不成時,可以聲請法院裁定。此一條文之修訂主要在落實哪一項理想?

彰化縣縣立員林國中・106學年 第一學期 七年級 公民・第 29 題・由 Siao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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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居住正義
  • B社會正義
  • C性別平等
  • D多元成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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