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社會第 260 / 277 題

(甲)靜香剛滿可以擔任童工的年紀 (乙)大雄在過完生日後,不再受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保障 (丙)技安因與人爭風吃醋而殺了對方,但礙於法令規定,法官只能判處他感化教育 (丁)父母需為阿福購買物品,才具法律效力

桃園市市立瑞坪國中・112學年 第二學期 段考 社會・第 260 題・由 Siao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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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甲乙丙丁
  • B丁丙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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