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高分院前法官林德盛被控利用審理機會,收下被告家屬給的 10 萬元「白 包」賄賂。法官審理後認為罪證確鑿,因此成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林 德盛 10 年(甲),併科(乙)120 萬元,褫奪公權 5 年,犯罪所得 10 萬元(丙)。關 於本案判決的結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高雄市私立正義高中・113學年 第二學期 八年級 公民・第 25 題・由 Siao 提供
解答
答案
被告因被判褫奪公權而喪失法官資格
- A甲為有期徒刑、丙為沒收,均為主刑
- B乙為罰金,為附加於主刑科處的刑罰
- C剝奪被告的自由權、財產權、自由權
- D被告因被判褫奪公權而喪失法官資格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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