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在我國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只有視障者才能從事按摩業。經過大法官宣告此條文違憲 後,立法機關也對上述條文出修正。修正前的條文的目的在於保障視障者的 (甲) ;而條正後的條文目的在於保 障非視障者的 (乙) 。請問,(甲)、(乙)可分別填入下列何者?
高雄市私立正義高中・113學年 第二學期 高一 公民・第 22 題・由 Siao 提供
解答
答案
生存權:自由權 2
- A社會權:自決權
- B人身自由權:財產權
- C工作權:職業選擇自由權
- D生存權:自由權 2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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