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最有可能為大法官作出不受理裁定的理由
高雄市私立正義高中・113學年 第一學期 高三 定期評量・第 36 題・由 Siao 提供
關於性別變更登記一事,我國法律並未有明確的規定。目前,戶政機關的執法依據可追溯至內政部於 2008 年所發布 之函令。該函令指出,就性別變更登記而言,不論由女性變更為男性,或是由男性變更為女性,都要求取得兩名精神 科專科醫師所進行的評估鑑定診斷書,以及由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實施性器官摘除手術的完成證明書。然而,這項規 定近年來引發了爭議,訴訟案件陸續進入行政法院,請求做出准許性別變更的行政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的一名承 審法官認定該規定涉及違憲,故作出停止審理的裁定,並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要求審查其合憲性。然而,在 2023 年 2 月,大法官議決後卻作出不受理裁定。
解答
答案
內政部的函令並非法律位階的法規範
- A憲法法庭不宜針 對爭議議題進行判決
- B內政部的函令並非法律位階的法規範正解
- C宜由立法院制定關於性別變更的法律
- D只能 由當事人自行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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