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中公民第 37 / 43 題

112 年憲判字第 17 號:醫療法第 84 條規定:「非醫療機構,不得為醫療廣告。」其中關於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之部分,與憲法第 11 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違,於此範圍內,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失其效力。下列有關本段文字之說明,何者必須「修正」呢?

新北市市立中平國中・114學年 第二學期 八年級 段考 公民・第 37 題・由 Siao 提供

解答

答案

由此判決可知醫師從事醫療廣告的行為,沒有違法

  • A由此判決可知醫師從事醫療廣告的行為,沒有違法正解
  • B提出本文的機關隸屬於立法院
  • C從文中可看出憲法的特性—最高性
  • D提出本文的機關組成人員的產生方式與考試院正副院長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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