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法》第 2 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 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前者是指公務員積極不法行為所 造成的損害,後者是指公務員的消極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下列哪一個案例是屬於「消極不法行為所造成的損 害」?
高雄市私立正義高中・114學年 第一學期 高三 公民・第 26 題・由 Siao 提供
解答
答案
地政事務所登記員明知誤登某人的土地所有權範圍,卻懶得更新
- A縣政府工務局的公務員未經地主同意擅自於地主所有土地上開闢便道,供大眾通行
- B監獄管理員 關閉炊廠大門不慎夾傷受刑人右腳跟,致原告身體受到傷害
- C清潔隊員捕捉野狗,導致野狗逃竄、追擊、碰撞 機車騎士,做騎士閃避不及倒地受傷
- D地政事務所登記員明知誤登某人的土地所有權範圍,卻懶得更新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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