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該行為將會有什麼結果,並有意使其發生者。下列誰的行為即屬於「故意」?
新北市市立鷺江國中・114學年 第二學期 第一次段考 社會・第 91 題・由 Siao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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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庫巴:騎腳踏車時,為了閃避突然跑出來的流浪貓,撞傷走在路旁的小朋友
- B路易吉:因為失戀,以拳頭擊破教室 玻璃以發洩憤怒
- C奇諾比奧:因為餐廳玻璃門擦拭明亮,奇諾比直接穿越導致玻璃碎裂
- D瓦利歐:與同學在籃球場 打球,為了搶球撞斷同學的牙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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