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上題,清運公司與玉慶簽約後,約定於五日內送達設備,但因公司管理疏忽延遲三週才送達,導致玉慶不得不再請其他 廠商清運,額外再花 10 萬元。請問,關於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B4)
新北市市立永和國中・114學年 第一學期 九年級 社會・第 154 題・由 Siao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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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設備仍有送達,不屬於債務不履行,不須負責
- B清運公司未依照契約履行送達義務,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 C延遲交付屬於違約,依罪刑法定原則仍須負責
- D玉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無法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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