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年以前,酒駕在我國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以行政罰,然而酒駕事件頻傳而未見其效。因此立法院 於《刑法》中新增第 185-3 條「不能安全駕駛罪」,以維護交通安全並防止交通事故之發生。據此,是什麼原因促 使立法者將酒駕行為認為是犯罪、進而處以刑罰?
新北市市立安康高中・114學年 高二 第三次段考・第 4 題・由 Siao 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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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社會發生重大變遷或交通運具技術發達
- B行政罰不足以遏止酒駕者侵害他人權利
- C酒駕受害者人數眾多且致生之惡害重大
- D酒駕行為構成要件明確具體而易於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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